关于印发《济南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济安监发〔2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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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
提升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73号)要求,排查整改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系统问题隐患,加强全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制定了《济南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济南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7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安监部门监督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提升系统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安监部门检查抽查,全面排查、整改全市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全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重点
1.设备设施。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提升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是否由具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安装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一年进行脱钩实验;防过卷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井架、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是否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2.组织管理。检查技术、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后上岗,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3.制度规程。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是否严格执行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包机挂牌等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乘罐人数是否落实等。
4.对照省安监局下发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附后),查找整改企业自身提升运输系统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开展自查整改(6月21日至7月10日)。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对照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措施、人员、资金、时间和责任,确保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各矿山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安监局报送《自查整改报告》。
(二)乡镇安办(所)监督检查(与企业自查整改同步进行)。监督检查各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并重点落实前期在检查中发现各矿山的提升运输系统的问题隐患是否进行了有效整改,整改完成后督促企业写出《隐患整改报告》并报县(市)区安监局。
(三)县(市)区安监局全面检查(7月11日至8月11日)。各县(市)区安监局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上级相关要求,逐矿进行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监督整改落实,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
(四)市安监局抽查。市安监局将于7月份开始组织专家对各矿山自查整改和县(市)区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安监部门、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清加强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 各有关乡镇安办(所)和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各矿山提升运输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问题严重的矿山和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进行重点整治,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三)严格把关,务求实效。 各级安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监督指导矿山立即予以整改。凡经整改仍达不到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要严格按规定停止使用;应淘汰的设施设备应坚决进行淘汰更换;对限期整改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