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生产任务繁重,产量超过核准指标。构成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的巷道尚未贯通。虽然矿井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但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信号传输不畅。
某月某日,228工作面发生了冲击地压,工人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检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时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68.23万元。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找不到生产值班负责人,死亡和受伤人员未佩戴自救器和瓦斯检测仪致使事故损失严重。
1、本次事故案例分析,直接原因。
(1)228工作面发生了冲击地压,工人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检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时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2)事故发生时找不到生产值班负责人,死亡和受伤人员未佩戴自救器和瓦斯检测仪致使事故损失严重。
2、本次事故案例分析,间接原因。
(1)生产任务繁重,产量超过核准指标。
(2)构成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的巷道尚未贯通。
(3)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信号传输不畅。
3、本次事故案例分析,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68.23万元。
4、本次事故案例分析,整改措施。
(1)加强技术管理,保证采掘平衡,保证生产和通风系统完整,畅通。
(2)完善瓦斯监控系统等技术装备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3)采取技术措施预测预报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
(4)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自觉使用各种自救装备。
(5)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5、本次事故案例分析,惩罚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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